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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锦囊 ——党规党纪常见疑惑问题解答(二)

2018-07-10 11:03:59

6.党员可以私自参加合法的集会游行示威吗?

根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此,党员应当严守组织纪律,未经组织批准不得参加任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如果参加了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更是严重违纪行为,会受到党纪严惩。

7.组织参加反党反社会主义组组织构成犯罪吗?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任何党员都有责任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决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如果其目的是为了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则涉嫌违法犯罪应当依照条例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8.参加邪教组织和参加宗教活动有何区别?

所谓“邪教组织”,根据有关规定,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组织。“法轮功”组织就是典型的邪教组织。根据《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参加邪教组织是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会受到党纪的严肃处理。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是宗教信仰自由是对我国公民来说的,并不适用于共产党员。党中央曾多次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

9.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与搞团团伙伙有何区别?

所谓“秘密集团”,是指由党内少数人以秘密勾结、阴谋串联的方式建立的,从事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分裂党的活动的组织。所谓的“在党内搞团团伙伙”实质上针对的是背离组织,为了个人和小集团的利益,相互勾结,搞亲亲疏疏,破坏党的团结和统一的行为,并不以是否有共同的“纲领性”目标以及组织章程为必要条件。二者客观方面不同,前者一般是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政治目的,有严密的行动计划,进行分裂党的活动;而后者一般没有组织和明确的目的,行动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二者主观方面不同,前者的矛头是指向党中央,目的是分裂党;而后者主要是为了小集团在政治上的私利,相互提携、互通款曲。

10.拉帮结派与团结同志有什么区别?

党章规定,党员有“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的义务。党员应该忠于党的组织和党的原则,不应该效忠于某个人。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多次强调要把党的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化纪律刚性约束,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内决不容忍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因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应当给予处分。这些行为实质上是背离组织,为了个人和小集团的利益,相互勾结,搞亲亲疏疏,破坏党的团结和统一的行为,其目的决不是为了团结同志和维护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