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个人档案材料可以修改吗?
干部档案是记载干部基本信息、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全面地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于部人事档案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其具有的原始性、严肃性、真实性和权威性。每一个党员于部都应当如实填写个人档案材料,任何人不得私自修改、增删档案材料。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或者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根据《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31.入党前的错误可以隐瞒不向组织说明吗?
如实向党组织汇报个人的重大问题,是对党忠诚老实的体现。按照规定,每一个人在入党填写有关入党材料时,都必须如实填写个人的重大情况的,包括曾经犯过的严重错误,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不得故意隐瞒。否则,根据《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隐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2.谈话函询不如实说明问题与对抗组组织审查有何区别?
根据《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属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主要强调行为发生在组织审查期间,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根据《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主要是指在日常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过程,组织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向党员干部函询了解情况时,党员干部应当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得隐和弄虚作假,否则就是违反组织纪律。
33.老乡、同学、战友聚会能参加吗?
根据《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应当受到纪律处分。这里的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于2002年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等规定,该通知对领导干部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违反其中相关具体要求,组织、参加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情节严重的,则构成违纪。党员干部基于正常交往,参加老多乡、校友、战友之间的聚会、聚餐等活动的,一般不构成违纪。
34.诬告陷害违纪与违法有何区别?
《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诬告陷害行为指的党员故意捏造事实,向有关机关或者相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纪律追究,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而刑法规定的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意图不同,诬告陷害行为是意图使他人受到纪律追究,而诬告陷害罪则是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35.侵犯党员选举权与破坏选举罪有何区别?
《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刑法规定的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虛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侵犯的对象不同,破坏选举罪侵犯的是公民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权利和被选举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权利。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侵犯的是党员的在党内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