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贯彻执行,充分发挥集团党委在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政治核心作用,推进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程序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章,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集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和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第三条 集团党委成员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并向党委报告工作。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可积极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集团党委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原则;
(二)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原则;
(三)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四)坚持依法办事、依章程办事的原则;
(五)坚持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集团党委研究决定的事项范围包括:集团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集团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集团公司年度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决算等重大运营管理事项;
(四)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的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投资参股、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五)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更、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六)集团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集团公司员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
(八)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九)集团公司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
(十)集团公司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一)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对集团公司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
(十三)集团公司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四)其他有关集团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十五)集团公司党委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
(二)集团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和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等;
(三)集团公司有业务处置权岗位或重要管理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的调整;
(四)集团公司党委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八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项目;
(二)基本建设项目、大型装修项目及重大投资项目;
(三)应当向国资委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四)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第九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集团公司未列入预算(计划)的资金使用;
(三)集团公司担保、抵押、贷款等资金使用;
(四)集团公司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
(五)集团公司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集团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问题需及时研究决定可随时召开。会议由集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集团党委成员参加。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 召开集团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需要做出党委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
第十二条 集团党委会议题一般由党委书记确定,并至少在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到各党委成员。会议有关材料由集团人力资源处归纳、汇总报党委书记确定后送达与会人员。 其中,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议题,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商定。需要临时召开集团党委会研究紧急问题时,议题由党委书记直接确定或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商定。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可召开集团党委扩大会议,集团有关处室负责人、各子公司副总以上管理人员和议题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第十四条 各子公司及集团处室需提交集团党委会讨论的问题,先由提交公司或部门做好充分准备,事前进行认真的研究论证。对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事项和准备不充分的决策方案,不予讨论。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决定重要问题时,要进行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表决一般采取口头表决或者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党委成员半数方可通过,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应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
第十六条 讨论有关重要人事议题时,如果拟定人员被否决,应当按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党委会再议。不得在本次会议上临时动议,决定其他人选。
第十七条 集团党委会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记录,记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会议的议题、发言情况、表决结果和决议,并根据需要撰写会议纪要。以集团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和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十八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集团党委会的,党委书记或者副书记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处置,事后及时向集团党委报告。
第十九条 集团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党委书记或其指定专人及时向缺席的党委成员通报,如有不同意见可直接向党委书记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党委集体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条 集团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党委成员按照工作分工抓好督促落实。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党委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每个党委成员要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如果个人意见和党委集体决定不一致时,必须坚决服从集体决定。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也允许向上级组织汇报。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党委会讨论问题涉及到党委委员或其亲属需要回避的,该成员应当主动回避或由党委在会前通知当事人回避。
第二十三条 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参加会议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密。违反规定的将视不同情况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集团审计监察室负责集团党委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的督办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党委会形成的会议记录、纪要、决定、方案等有关文件资料,由人力资源处按照规定整理归档。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